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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顾言成与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皖1102行赔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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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言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746761121H。法定代表人:孙**,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9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查明“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顾言成在2017年1月4日前在滁州市览山路北侧(顾老三农庄)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2017年12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行终87号行政裁定,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现顾言成对上述所涉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所涉不动产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又因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管辖情形,故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恒飞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刘杰

书记员:石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