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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达州市邵氏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市通川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强制 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川17行赔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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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起诉人:达州市邵氏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苦竹溪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511700742265219X。法定代表人:邵天罡。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强,男,生于1953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苦竹溪路**,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邵天罡之父。2020年8月24日,本院收到达州市邵氏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氏公司)的行政起诉状,其请求是:1、由本院以外的异地法院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判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市通川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552.47万元,包括直接损失、拖延不行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经济损失和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3、判决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邵氏公司曾于2016年起诉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该三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2、邵氏公司系合法企业、经营活动合法,与三被告发生了利害关系。3、2010年7月至2013年,三被告违法强毁了达州市邵氏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绿化树木,并由通川区政府协调处理过。

对达州市邵氏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军审判员:谭兴审判员:孙华

书记员:冯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