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陈志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认为,经查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陈志松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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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陈志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认为,经查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陈志松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