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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杨友良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325司救执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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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杨友良,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认为,经查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杨友良国家司法救助金74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