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陈卫荣等乡政府二审案件二审赔偿裁定书

(2020)沪01行赔终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陈卫荣,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陈惠贤,女,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陈卫荣、陈惠贤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陈卫荣、陈惠贤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判令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家镇政府)向其赔偿67,237元。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陈卫荣、陈惠贤诉陈家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因陈卫荣、陈惠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按照撤诉处理的行政赔偿裁定。陈卫荣、陈惠贤在原审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故陈卫荣、陈惠贤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陈卫荣、陈惠贤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陈卫荣、陈惠贤第一次起诉陈家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裁定视为撤诉。现陈卫荣、陈惠贤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琳敏审判员:王征审判员:陆宇鹰

书记员:沙君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