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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破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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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686678181L,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西后街66号。负责人:刘雄,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5489545J,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上海花园2号楼二层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力。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在执行程序中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将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将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7月9日,本院对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登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对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生效判决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浙0683执4978号],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90件,申请执行标的额逾五千万元,其中多数案件尚未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沭阳县,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对被申请人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英审判员:赵大权审判员:马迪锋

书记员: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