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海碧,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认为,王海碧依据(2019)川13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要求对龙华强制执行给付务工工资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龙华经本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龙华未完全履行应尽的义务,王海碧系农民工,所涉执行款系民工劳动报酬,其家庭条件十分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海碧给予司法救助人民币共计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