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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破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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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联建楼二期三楼北门2间。法定代表人:陈利君。被申请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西前路村。法定代表人:叶立群。

2020年9月11日,本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5条的规定,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西前路村,营业期限为2012年7月12日至2032年7月11日,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虾、甲鱼、淡水鱼养殖、销售。截至2020年9月11日,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应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唐华敏审判员:章城伟审判员:田惠仙

代书记员:黄雅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