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北大桥村土墙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8633481X7。投资人:文华。被申请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167号机加厂房幢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17057D。法定代表人:王小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中刚,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以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进行了听证。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中刚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3月4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167号机加厂房幢第1层,注册资本为15026.26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本院二审,判决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租金及各种费用,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尚有债务4008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听证中,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其尚在正常营业,公司有大量资产,在重庆、贵州、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有超过十个在建或已经建成尚待完善的总投资50至60亿元的大型工程项目,此外该公司在本市及外省市有若干分公司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因此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对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确认,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在营业,且在建项目多,建设规模较大。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对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虽经强制执行,但就现有证据而言,尚难以判定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对于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尚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重庆市永川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部对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邓筱茜
书记员:谢淑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