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俊杰,男,195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姜福河(系姜俊杰之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区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尹春婧,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俊杰因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俊杰以原审判决已经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经与代理律师协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姜俊杰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俊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良宇审判员:皇甫延玉审判员:李刚法官助理:宋英杰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