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丹城城西制冰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大坑口王家山厂**(城西路**)。经营者徐志炳,男,厂长。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河路**> 法定代表人郑港峰,男,主任。被告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象,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梓良,男,局长。
原告象山丹城城西制冰厂诉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象山丹城城西制冰厂诉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一案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行政赔偿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永革人民陪审员:郑存祥人民陪审员:杨玲娜
代书记员:陈玲玲
引用法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