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助人:宋显宗,男,193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救助人:宋福昌,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救助人:陈桂梅,女,193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救助人:林叙珍,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桂09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健江赔偿宋显宗经济损失9969元,赔偿陈桂梅经济损失13745.11元,赔偿宋福昌经济损失23774.52元,赔偿林叙珍经济损失13423.52元。现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告梁健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现被救助人宋显宗、宋福昌、陈桂梅、林叙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被救助人生活确实十分困难,依法可进行司法救助。本案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被救助人宋显宗、宋福昌、陈桂梅、林叙珍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审判长:梁其东审判员:周长新人民陪审员:梁倍翡
书记员:陈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