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助人:杨礼春,男,汉族,1949年4月25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了(2018)桂0924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戴业善赔偿17000元给杨礼春。现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告戴业善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现被救助人杨礼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被救助人生活确实十分困难,依法可进行司法救助。本案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被救助人杨礼春司法救助金5000元。
审判长:梁其东审判员:周长新人民陪审员:梁倍翡
书记员:陈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