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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关于给予陈兰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桂0924司救执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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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救助人:陈兰,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审理了原告陈兰与被告莫家波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桂092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莫家波向原告支付12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告无偿还能力,无法将款项给付到位。被救助人陈兰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被救助人生活确实十分困难,依法可进行司法救助。本案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被救助人陈兰司法救助金12000元。

审判长:郑聆审判员:李振枢人民陪审员:梁彩

书记员:覃琳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