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潘志平、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粤02行赔终12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19-02-26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法定代表人肖景。

上诉人潘志平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两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3行初256号、(2018)粤0203行赔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潘志平上诉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书,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5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向上诉人潘志平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潘志平应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潘志平于2019年2月13日签收《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有关“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靖审判员:徐肇廷审判员:邹征衡法官助理:吴文才

书记员:罗智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