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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王成忠、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粤02行赔终8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19-03-22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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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法定代表人邹新珍。出庭负责人曹明飞。委托代理人刘粤湘。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成某诉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其他行为、行政赔偿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3行初388号、(2018)粤0203行赔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人事档案转移回执》,接收了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移交的王成忠档案材料。王成忠认为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该《人事档案转移回执》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18年11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成忠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涉及不动产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到本案,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作出涉案《人事档案转移回执》的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王成忠以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但从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现王成忠于2018年11月27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至于王成忠在本案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王成忠的行政赔偿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成忠的起诉。

本院另查明,王成忠曾于2017年4月10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203行初126号、(2017)粤0203行赔初19号,在该案中,王成忠提交了涉案《人事档案转移回执》作为证据。

上诉人王成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请求确认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作出的《人事档案转移回执》违法。王成忠于2018年4月25日向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核实王成忠档案的申请书》(其中申请书第九项和第十五项包括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于2018年6月6日作出《关于核实王成忠档案申请的回复》,2018年7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中申请书第九项和第十五项包括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韶关市人社局延长了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天。上述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王成忠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11月13日提交了起诉书,但一审法院却以“一案一诉”为由不予立案。二、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没有依法确定王成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依法扣除起诉期限。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在答辩状中承认王成忠在2017年4月10日前已经知晓了《人事档案转移回执》。三、《人事档案转移回执》的收执单位是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已告知王成忠。一审法院以“一案一诉”为由不予立案,并要求王成忠分别立案起诉,不是王成忠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更不是王成忠故意重复起诉。上诉请求:一、确认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作出的《人事档案转移回执》违法。二、依法判定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赔偿王成忠遗失档案或出具伪证造成档案损失20万元。三、依法撤销一审行政裁定。

被上诉人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误,王成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王成忠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韶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人事档案转移回执》,该回执并未对王成忠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也未对王成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人事档案转移回执》不具有可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王成忠对《人事档案转移回执》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涉案《人事档案转移回执》的作出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王成忠在(2017)粤0203行初126号、(2017)粤0203行赔初19号案亦将该《人事档案转移回执》作为证据提交。因此,王成忠最迟于2017年4月10日就应当知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王成忠于2018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成忠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靖审判员:徐肇廷审判员:邹征衡法官助理:吴文才

书记员:罗智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