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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张志刚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晋03行赔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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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张志刚,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云路街**。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敏,该政府司法局股长。委托代理人曹飞跃,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志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

审判长:闫永明审判员:黄哲霞人民陪审员:赵爱平

书记员:郭姝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