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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韩选晶、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最高法委赔监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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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文书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韩选晶,女,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杨磊,该院院长。

申诉人韩选晶因申请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甘委赔3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诉人韩选晶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甘71行终3号行政判决违法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决定对韩选晶的申请不予受理。韩选晶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决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赔偿其2847.4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韩选晶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于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4月6日间,多次以滞留方式扰乱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2017年4月11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街道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将韩选晶接回,并于当日作出白公白公(人)行罚决字[201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以韩选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韩选晶不服,于2017年9月13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7)甘7101行初48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韩选晶的诉讼请求。韩选晶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该院作出(2018)甘71行终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选晶以(2018)甘71行终3号行政判决违法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判决违法并支付赔偿金2847.40元。2018年11月1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甘71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韩选晶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条件为由决定对其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即使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确有错误,也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本案中,韩选晶认为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错误,应当通过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途径加以解决。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决定驳回韩选晶的国家赔偿申请。韩选晶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申诉请求:撤销原决定,依法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兰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显失公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拒不依法质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程序违法。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诉人韩选晶以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组织质证、程序违法为由申诉,但本案的关键在于韩选晶的赔偿申请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经审查韩选晶的赔偿申请书和申诉书发现,韩选晶申请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实际是对兰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不服,认为该两份行政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韩选晶如果不服生效行政判决,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通过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韩选晶申请国家赔偿,并非针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司法行为或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目的在于通过国家赔偿程序纠正行政判决的错误,混淆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程序,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原决定驳回韩选晶的国家赔偿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韩选晶申诉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未依法组织质证的问题,因其赔偿申请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服,明显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无需组织质证即可作出上述判断,故原决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综上,韩选晶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韩选晶的申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