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何禾花,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救助申请人何禾花以其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何禾花称:2011年12月24日,申请人何禾花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何禾花和被执行人象山合源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因此事故构成贰级伤残。经(2014)甬象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象山合源制衣厂支付申请人何禾花520614.89元,但赔偿款至今无处着落。现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何禾花与被执行人象山合源制衣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何禾花同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终结(2014)甬象执民字第35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救助申请人何禾花因交通事故造成智力残疾,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的损失无法全部得到赔偿,故对其进行救助能帮助解决部分生活困难。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何禾花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