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嫒珍,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东林乡桥头村坳背**。
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嫒珍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嫒珍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王方海(系徐嫒珍之夫)与徐和、象山保安洞寺、李岳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徐和、象山保安洞寺、李岳龙共计赔偿806136元,但被执行人等履行部分款项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徐嫒珍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王方海(系徐嫒珍之夫)与徐和、象山保安洞寺、李岳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徐和、象山保安洞寺、李岳龙尚需赔偿王方海(系徐嫒珍之夫)806136元。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方海因事故致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嫒珍家庭条件困难。上述事实有(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武宁县东林乡桥头村民委员会、司法救助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院判决应依法得到履行。但涉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司法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嫒珍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