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浙江亚盛地板有限公司、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破申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亚盛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报福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69167259G(1/1)。法定代表人:姚秀贵。申请人: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狮古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26978-6。法定代表人:刘雅萍。2019年9月9日,本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申请人浙江亚盛地板有限公司、鑫拓公司申请移送破产,本院执行局决定将鑫拓公司移送破产。同日,本院启动执转破程序。

本院初步查明:一、鑫拓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雅萍,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竹地板、竹家具、竹木复合板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公司由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号330523000053573,组织机构代码58626978-6。公司成立以来,因经营不善和资金问题,于2015年停止经营了。二、鑫拓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已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执恢22号案件拍卖处置完毕。截至2019年8月6日止,鑫拓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144件,执行标的达34713260.5元,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追偿权、民间借贷、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等,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外,尚有待执行标的1900万余元。申请人鑫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彭瑞森审判员:章一红审判员:程思瑶

书记员:赵宁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