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发,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发与被执行人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发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45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7月19日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特50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由熊发、邹伟于2018年7月19日经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的协议有效,由邹伟支付熊发工资6001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熊发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浙0782执9667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熊发司法救助金45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长:陈洵敬审判员:陈因审判员:王宁法官助理:金贤俐
代书记员:朱国君
引用法律
《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