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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刘路路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782司救执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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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刘路路,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救助申请人刘路路以其在与被执行人邹伟追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路路称:申请人刘路路与被执行人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裁定履行支付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510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82民特496号民事裁定,确认被执行人邹伟支付申请人刘路路工资728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刘路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浙0782执9684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伟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7月10日申请人刘路路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5100元,并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执行款,同意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刘路路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获得工资款,致使生活困难。故刘路路的救助申请,符合相应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刘路路司法救助金51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