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邓维向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782司救执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邓维向,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救助申请人邓维向以其在与被执行人沈晓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邓维向称:申请人邓维向与被执行人沈晓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裁定履行支付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4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82民初1969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沈晓云支付申请人邓维向工资49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邓维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浙0782执1623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晓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邓维向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4000元,并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执行款,同意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邓维向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获得工资款,致使生活困难。故邓维向的救助申请,符合相应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邓维向司法救助金4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