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泉,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辉,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强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海泉因诉重庆市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丰都县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海泉申请再审称,李海泉提起的诉讼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也不属于重复诉讼行为;李海泉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二审法院称丰都县国土局未注销产权登记仅仅系工作过错,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已于2000年被收回的事实缺乏法治观念,故请求再审本案,判决赔偿其损失。丰都县国土局答辩称,李海泉的诉讼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且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前提基础是相应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李海泉提起的诉讼系请求确认丰都县国土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而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李海泉提起请求确认丰都县国土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一案,以李海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作出(2017)渝03行终166号二审行政裁定,驳回李海泉的起诉,李海泉对此裁定提起的再审申请本院以(2018)渝行申20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故李海泉提起的赔偿请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政赔偿再审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李海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海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邬继荣审判员:乐敏审判员:谭秋勤法官助理:曹怡
书记员:李小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