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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行赔初40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8-07-16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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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与民主路什字西南角**银苑小区第********。法定代表人耿文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瑛,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书院街** 法定代表人王浩,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胡雁代理审判员:陈泉池人民陪审员:折亚平

书记员:陈思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