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晏龙志,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新化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法定代表人:彭志业,院长。
申诉人晏龙志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娄中法委赔字第18号国家赔偿决定,以新化县人民法院对其错判1年6个月有期徒刑,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刑事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新化县人民法院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理应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诉人晏龙志申请赔偿事项属历史老案,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