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贺丽芝,女,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金文灿,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述两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厉行海,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源,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文心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平安,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胜,该院副检察长。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复议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72号。委托代理人:谈固,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雷丽屏,该院工作人员。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没有查清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款项具体由从什么账户扣缴,只查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将钱交给了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本案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