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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破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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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法定代表人:高及红,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8月3日,申请人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郴州市国资委)以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连冠酒店)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五连冠酒店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五连冠酒店系1997年7月21日经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郴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五连冠酒店及其所属相关资产划归郴州市国资委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0月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5年6月30日,五连冠酒店因拖欠场地租赁费导致其经营场所被所有权人收回,丧失经营条件。2016年5月30日郴州市国资委以郴国资函[2016]19号文件作出解散清算的决定,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中,经郴州市审计局审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五连冠酒店资产总额为1853.09万元,负债总额1939.6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6.51万元。五连冠酒店停业时在册员工106人,全部为聘用人员,已于2017年3月前全部终止聘用关系并安置到位。郴州市国资委于2018年5月28日下发《关于同意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批复》(郴国资企改函[2018]2号)同意五连冠酒店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五连冠酒店经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本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郴州市国资委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五连冠酒店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主体适格;五连冠酒店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且丧失经营场地、经营收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伟审判员:戴陈峰审判员:张友荣法官助理:黄慧法官助理:阳静

书记员:曹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