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破申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园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扬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御泉大酒店**房间法定代表人:陈亚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后,告知了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被申请人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雄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挪用资金罪,已被桂阳县公安机关侦查逮捕,现被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公司唯一开发的蓉城之光房地产项目位于桂阳县县城中心广场位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华,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债权本金3500万元,一直未获清偿。被申请人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破产清算的法人主体资格;其长期停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清算。因此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郴州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伟审判员:戴陈峰审判员:张友荣法官助理:黄慧法官助理:阳静

书记员:黄雪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