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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资破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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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经济开发区罗围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乙香,该公司总经理。2018年4月16日,申请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以已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湖南省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以及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湖南耕客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并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本院受理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已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均就债权债务达成了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湖南省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以及债务人郴州市中南油脂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湖南耕客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二、终结中南油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黄荣审判员:薛丹

书记员:朱承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