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市粮油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南路。企业负责人:王双印。2018年7月10日,焦作市粮油食品厂以自1998年10月份全面停产至今。企业负债重,已严重资不抵债,被列入焦作市僵尸企业处置名册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18年4月26日焦作益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显示,焦作市粮油食品厂资产总额为883.37万元,而债务总额为6610.82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176.3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焦作市粮油食品厂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焦作市粮油食品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胜利审判员:杨柳审判员:范炳鑫
书记员:王永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