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黄英军,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
黄英军申请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因卢瑞忠不主动履行退赔义务,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穷尽执行措施,发现卢瑞忠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救助申请人遂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黄英军所在户为移民搬迁户,该户因搬迁建房,生活困难。
黄英军请求本院予以国家司法救助金3500元。事实和理由:在卢瑞忠犯侵占罪退赔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卢瑞忠暂无履行能力,救助申请人因搬迁建房,欠债较多生活困难。经审查查明,2009年,因受地质灾害,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那乙村谷屯队部分群众搬离旧址,另建住房。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8日以河政函[2011]287号文,同意将那社乡那乙村谷屯的集体农用地0.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12年11月1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下文给那社乡人民政府,要求缴纳建设用地各项费用173320元,方可办理用地手续。2015年11月1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下文同意那社乡那乙村谷屯54户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并通过国家政策让每个人口享受异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6000元,队里群众同意让卢瑞忠帮忙联系县里相关单位办理房屋建设的相关证件及办理补助资金到账手续,并许诺事成后给卢瑞忠一定的报酬。2016年6月,补助资金发放到群众账户时,卢瑞忠即从中收取每户3500元办证费。2016年年底,群众得知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代交建设用地各项费用173320元后,纷纷要求卢瑞忠退还按户收取的3500元。卢瑞忠退给一部分群众部分款项后即外逃,后于2017年5月20日在广州被抓获。2017年6月2日,包括本案救助申请人在内的群众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卢瑞忠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卢瑞忠对自诉人进行退赔。卢瑞忠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12刑终4号判决书,维持本院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卢瑞忠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卢瑞忠对原审自诉人进行退赔,其中,退赔黄英军3500元。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属实,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英军司法救助金35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