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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黄某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8)晋03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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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黄某某,男,200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阳泉市城区。法定代理人:王志华,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黄泽宇之母。

救助申请人黄某某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某某申请称,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被告人梁建胜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样、黄某某人民币25484.5元。梁建胜已被执行死刑,黄新样已死亡,申请人还是学生,随母亲王志华一起生活。母亲王志华因伤不能工作,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5484.5元。申请人黄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书;2、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刑核37721770号刑事裁定书;3、黄某某、王志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王志华与黄某某母子关系证明、黄某某学籍证明;4、王志华收入证明;5、黄新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办案机关执行局移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须知;2、申请登记表;3、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4、死刑罪犯梁建胜照片、执行死刑笔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某系被告人梁建胜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该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建胜赔偿黄新样、黄某某人民币25484.5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刑核3772177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现被告人梁建胜已被执行死刑。经本院执行局查询,被告梁建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某某因家庭困难,向本院执行局申请请求国家司法救助。另查明,黄新样已死亡,申请人黄某某随母亲王志华一起生活,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实验中学初二年级学生。王志华系阳泉市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月均收入216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本案中,申请人黄某某父亲受到犯罪侵害死亡,而黄某某现为一名中学生,无生活来源。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司法救助具体标准以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量化标准符合非常困难的,救助金额为6倍基准额度。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困难状况分为三档,非常困难:救助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及以下。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厅发[2018]52号文件,2017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29元。根据阳民字[2018]26号《阳泉市民政局、阳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城乡低保标准为517元。申请人为中学生,其法定代理人月均收入216元,符合生活非常困难标准,应获得的救助金额为6倍基准额度,即30774元。因国家司法救助金额不能超过生效判决确定数额25484.5元,故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25484.5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某某司法救助金25484.5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