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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原告蒋远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川0704行赔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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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远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定富,职务:主任。

原告蒋远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川07行辖7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四川省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蹇红审判员:奂思宇人民陪审员:曾永川

书记员:冯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