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远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定富,职务:主任。
原告蒋远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川07行辖7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四川省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蹇红审判员:奂思宇人民陪审员:曾永川
书记员:冯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