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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姜纯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川14司救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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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姜纯鹏,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姜纯鹏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7)川14民终1236号】生活困难,以2016年12月5日其在洪雅县山水阁酒店安装下水管道时坠地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完全依赖护理;该案经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数额甚少;目前家中有双老、有两个小孩,其妻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为由,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15万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姜纯鹏与被告吴杰、赵文、洪雅县山水阁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川142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洪雅县山水阁酒店的经营者张萍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纯鹏各项损失共计10103.57元;原告姜纯鹏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杰、赵文18792.85元。二、驳回原告姜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3元,保全申请费1050元,原告姜纯鹏负担2643元,被告吴某、赵某负担700元,被告山水阁酒店负担350元。

姜某鹏、吴某、赵某不服,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对该案【(2017)川14民终1236号】进行了审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2月26日,姜纯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两河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姜纯鹏于2016年12月5日在洪雅县山水阁酒店楼顶安装下水管时坠地受伤,治疗后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姜纯鹏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受伤后已支付大笔医疗费,现其无主要经济来源,家庭较困难。2018年1月29日,姜纯鹏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15万元。

本院认为:姜纯鹏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生活困难,姜纯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两河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人民政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姜纯鹏受伤治疗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完全依赖护理;其已支付大笔医疗费,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难。姜纯鹏现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姜纯鹏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