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荣,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水利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柏广富,局长。被告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敦化市红石乡临江村法定代表人陈天琦,乡长。第三人吉林旭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华荣泰商务综合体**第******房法定代表人詹银辉,总经理。第三人郝春江,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诉被告敦化市水利局、被告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旭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郝春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金荣以已经与第三人吉林旭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荣负担。
审判长:任建国审判员:孙永春人民陪审员:王世道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