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8

刘厚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7)湘01委赔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赔偿请求人:刘厚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汪海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法定代表人:谭剑辉,院长。刘厚明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法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厚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厚明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刘厚明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