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加孙,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武义开发区展兴锁配件厂内第1幢)。法定代表人:范根击。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执行人何加孙与被执行人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材料,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通知了吉瑞公司。吉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吉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范根击,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武义县展兴锁配件厂内第1幢)。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二人,分别是范根击(投资额400万元,投资比例80%)、颜佩燕(投资额100万元,投资比例20%)。据执行移送破产材料显示,吉瑞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等均已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完毕,在本院待执行债务标的约2147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加孙系被申请人吉瑞公司的债权人,现吉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吉瑞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吉瑞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人何加孙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何加孙对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舒旭霞审判员:程金华审判员:鲍圣锴
代书记员:陈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