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阳厚品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美龄富(南麂柳成山庄112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京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阮春微)。被申请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永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秀琛,浙江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可以撤回申请,现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对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阳厚品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撤回对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卢永胜审判员:舒旭霞审判员:程金华
代书记员:林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