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恩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义县。被申请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牡丹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尚奎。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可以撤回申请,现申请人吴恩明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对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吴恩明撤回对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卢永胜审判员:舒旭霞审判员:程金华法官助理:吴秋怡
代书记员:林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