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陈希科、唐菊香、刘平、张明川、冀晓容、黄志强、苏志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交、免交、缓交案件诉讼费。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经审查,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同意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交诉讼费,请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