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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马红军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豫0811行赔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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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红军,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0007783090XN。法定代表人崔占彪,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阳,男,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0710763035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军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马红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征安人民陪审员:王树秀人民陪审员:王有利

书记员:段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