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丁博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苏13行赔初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博。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法定代表人周树光,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吴良辉、吴新宇,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玉华,该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梁,该区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博诉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下称三棵树乡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宿迁经开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博的委托代理人王进,被告三棵树乡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吴永军及委托代理人吴良辉、吴新宇,被告宿迁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张继良、刘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协调化解扣除了相应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博撤回起诉。

审判长:谈强审判员:周丽丽代理审判员:于元祝

书记员:赵桐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