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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江门市新会区农林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双益磨具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粤07行赔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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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农林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袁朝护,局长。出庭负责人陆志鸿,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叶娉,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康,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古井双益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赵汝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天俊,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农林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农林局”)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古井双益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益磨具公司”)林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双益磨具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新会区农林局也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及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意愿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农林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古井双益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视为撤销。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球代理审判员:陈敏婷代理审判员:周奇

书记员:吴慧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