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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谢仕荣故意杀人其他刑事决定书

(2017)川10司救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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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救助申请人谢仕荣,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救助申请人谢仕荣系刑事被害人,因林朝彪犯故意杀人罪致其重伤一案,经本院(2016)川10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处被告人林朝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林朝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仕荣医疗费60761.85元、护理费9360元、营养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79141.85元,救助申请人对民事赔偿经依法申请执行,以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谢仕荣身患有多种疾病,以务农为生,家中有父母等三位年事已高的老人由其赡养,妻子也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全家靠儿子在外打工的微薄收入维系,家庭生活条件十分艰苦。谢仕荣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谢仕荣的被害造成佐肺、脾脏损伤,均属重伤二级,长期需要就医治疗,花费大量治疗费用,常年需卧床接受医治,基本丧失生活能力,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判决并未支持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对被害人的赔偿仅有79141.85元实际损失,还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更加剧了被害人陷入极端的生活困难中。救助申请人谢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予适当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谢仕荣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