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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6

特准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

(2014)鄂鹤峰民破字第00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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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6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对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三、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按照《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曾涛审判员:黄延华审判员:于平

书记员:罗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