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6年12月23日,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终结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45677.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袁荃审判员:陈慧玲审判员:姜奋飞
书记员:马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6
(2010)川凉中民破字第1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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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6年12月23日,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终结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45677.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袁荃审判员:陈慧玲审判员:姜奋飞
书记员:马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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