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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6

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0)川凉中民破字第1号之二十三

审理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6-12-26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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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6年12月23日,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终结西昌永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45677.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袁荃审判员:陈慧玲审判员:姜奋飞

书记员:马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