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飞龙冷冻空调公司。申请人合肥飞龙冷冻空调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飞龙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30日,注册资金13710900元,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该厂2016年11月15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实收资本净额为13710933.31元,资本公积为6982004.2元,未分配利润为-22838355.55元,净资产为-2145418.04元,负债为5559281元,故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核准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核准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合肥飞龙冷冻空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罗钢审判员:陈思代理审判员:王倩
书记员:鲁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