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嘉柏大厦**。负责人吴建峰,该公司管理人组长。2016年12月12日,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阳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2016年12月7日隆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分职工债权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隆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隆阳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隆阳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朱俊伟审判员:丁国军代理审判员:贺锡霞
书记员:孙克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